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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警看过来,李克强总理有话对你说! 广州的“大动作” 第三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未在本市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 (三)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四)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非机动车。 禁止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行驶、停放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因作业需要除外。 第三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规定。 以上2条,是《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条款,最直接地说,就是广州市要全面禁止电摩和限行摩托车!该草案已于2016年3月29日提交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待广州市人大通过后实施! “禁电限摩”、“禁摩限电”,这些调调我们已经听得多了,这次有啥不一样? 这次真的不一样! 合法外衣下的杀戮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订)。作为管法的大法,《立法法》第82条明确提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换句话说,像“禁电限摩”、“禁摩限电”这类减损公民权利的措施,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警支队的“红头文件”是没有权力作出规定的,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够资格! 现在,来了! 《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也就是说,广州市过去“禁电限摩”、“禁摩限电”都是行政乱作为,但现在他们要通过“合法”的外衣(出台地方性法规),理所当然地对电摩、摩托车大开杀戒了! 无甜头有责任,交警说不! “灵活机动”、“方便群众出行”、“促进快递发展”、“节能减排”、“经济便宜”……关于电摩、摩托车的优势好处,已经说得烂了,无须笔者再饶舌。 “不安全”(不安全国家怎么允许生产销售?不安全发达国家怎么不禁止?)、“乱开乱闯”(这是交警管理无能导致的乱象,居然倒过来怪罪电摩、摩托车!)……交警要扼杀电摩、摩托车的陈词滥调,也已让人听得生厌。 为何,交警看不到电摩、摩托车的优势好处,一定要编造歪理,将电摩、摩托车除之而后快? 原因无他,因为屁股立场——方便群众关我什么事?经济便宜关我什么事?方便送快递是邮政部门的事吧?方便送外卖找商务部门,节能减排找环保部门……倒是数亿辆电摩、摩托车行驶在路上,大大增加了我交警的管理工作量;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是重大或者特大事故,搞不好还要追究我交警管理不到位的责任! 无甜头、有责任,你让我交警怎么给电摩、摩托车点赞! “部门立法”下的利益格局 对电摩、摩托车说不,交警如何才能说得艺术、说得得体、说得合法? 这就要谈到中国立法的特色——“部门立法”! 中国的立法,基本程序是这样:主管部门(如交警)提出并组织起草—→政府法制部门(法制办)审查审核—→立法部门(人大)审议通过—→主管部门(如交警)执行。 “部门立法”,我的地盘我作主,我执行的法律法规由我来起草,用屁股来想,也知道要在法律法规中增加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减轻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必须滴! 这就是为什么同样在一段公路上同一件事情,会出现多个法律法规和多个部门“九龙治水”的乱象——货车超了,公安交警部门以“超载”名义抓你,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路政部门以“超限”的名义抓你,依据的是公路法!每个部门都腰杆笔直,因为有法律撑腰;腰杆撑不住的是货车司机,因为他面对的是堂堂正正的“法律”! 这就是为什么《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全面实施“禁电限摩”,因为背后站的主要就是公安交警部门! 李克强总理有话说 如果《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被市人大通过,市区“禁电限摩”全面实施,数百万电摩、摩托车被禁止被限行,表面来看貌似城市交通管理会“好看”些,可是数百万群众上班上学购物休闲等出行需求、送快速送外卖的行业发展需求怎么办? 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是为了更规范、更有效地管理。 可是,管理的目的又是什么? 当然是为了满足民生要求,促进行业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对此,李克强总理说了一段很好的话。 2016年4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没有百姓便利的生活条件,大城市就会萎缩,流通业发展也就失去了根基。 李克强总理说:“政府必须要提高规划、管理能力,绝不能光图省事,一禁了之。说难听点,这不就是懒政嘛!” 这句话,李克强总理是说给流通业管理听的; 但是,这句话说给广州公安交警听,说给深圳公安交警听,说给全国公安交警听,一样合适! 积极行政还是消极作为,用管理来服务还是以管理之名来扼杀,关键在立场,关键在出发点—— 你是用“管理”来减轻自己责任,还是用管理来服务群众便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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