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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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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的公告
点击量:991    2010-12-23 20:04:43   【 】   【打印】   【关闭
  
  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本市小客车登记工作做以下调整:
  一、新购买的小客车,销售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仍可在2011年3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办理转移登记的本市在用小客车,交易发票记载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含)之前的,可在12月24日以后办理转移登记,但应在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结。
  三、从外省区市转入本市的在用小客车,2010年12月23日(含)以前已在外省区市车管所办结小客车转出手续,且车辆符合本市尾气排放标准的,可在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限内持车辆档案办理转入手续。
  四、2010年12月24日(含)以后购买小客车(含购买在用小客车),需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摇号登记并取得额度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2010年12月24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需办理小客车注销和转移登记业务的,应在2011年1月3日后通过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指定网站或对外办公窗口申请更新指标,取得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按照《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办理更新手续。
  六、《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在此次小客车数量调控范围。具体情况请关注近期商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
  七、小客车以外的其它车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八、《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实施后,车辆所有人请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遇有其他涉及车辆登记的问题,可到各车管所办公大厅服务台咨询,或直接拨打车管所对外服务电话87625155咨询了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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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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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小客车以外的其它车型,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正常办理登记业务。
那就是说 摩托车 不在限牌范围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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