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法》给力摩友:城市政府禁摩、限摩将违法 根据新华社12月27日的报道,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定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长期以来,很多城市政府对摩托车实行禁行、限行,依据只是城市政府的一个政府令,甚至只是公安交警的一纸公文,就随意减损摩托车的上路权和增加公民义务!修订后的《立法法》通过之后,城市政府再想通过随意出台的政府令或公安交警公文,就禁止摩托车通行或限制摩托车通行,就没那么容易喽! 如果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立法法》还是给城市政府留了一扇门,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只有省、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政府有权制定)。但是,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意味着,政府规章只有2年的命,2年之后如果不能升格为地方性法规,那就过期作废! 简单来说,城市政府要对摩托车的上路权进行管理,必须遵循3句话:一是不能违反全国通行的法律(如《道交法》)和行政法规(如《道交法实施条例》);二是不能凭借城市政府的命令,得通过人大立法;三是即使因情况特殊而强行实施政府规章,也只有2年的命!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随着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再不能随意减损公民的权益、增加公民的义务! 2009年12月23日,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周强振臂高呼“坚决反对禁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