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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庭审结果 - 重庆高速执法车撞大师兄事件跟踪(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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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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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比较长,时间不够用的朋友直接看一句即可:1月29日的法庭经过一天内的辩论,当庭未宣判,择日再审,日期等候通知。

然后,我们按照时间线看一下事情的发展。

1、10月23日19时许,刘轶峰(网络人称:大师兄)驾驶京A46888哈雷摩托车在G65包茂高速重庆市—秀山段被车身印有“交通执法”字样的轻型皮卡(渝H71050)恶意别倒,导致刘轶峰全身多处脏器受伤,脊椎、腿骨骨折,一度昏迷不醒,摩托车严重损毁。<详细请点击:“谋杀“哈雷摩托骑士 - 重庆秀山高速卑劣执法致人重伤!>

2、随后,“大师兄”转院到重庆新桥医院骨科加护病房,各路摩友不断前来探望。

3、10月底,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发布该事件的说明会视频,内容避重就轻、偷换概念、躲躲闪闪。

4、从事发开始,国内摩托车媒体就大面积报道,引起广泛关注,全国摩友一致支持受伤的刘轶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5、11月4日, 刘轶峰的颈部和腿部手术4日凌晨已顺利完成 目前已度过危险期,转入普通病房 ,盼望早日康复和大家相聚。

6、11月中旬,央视12套社会与法频道采访刘轶峰,分两次在热线12中播出,并请北京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对执法部门的不合法行为作出解释。

7、12月17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发布“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各付50%同等责任。

认定书内容:



8、12月21日,刘轶峰及律师,不服上述认定书,提出符合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并依法认定陈发虎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书内容:


9、12月29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受理符合申请。

10、在复核无望的情况向下,大师兄和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11、2016年1月29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多位摩友到场听审。


12、部分庭审记录:
原告大师兄代理刘律师根据国家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学专家学者鉴定意见,指出被告方(重庆路政)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当执法是造成原告被撞受伤的主要原因并提出:
第一、刘轶峰第一次上高速的处罚无效并返还200元罚款,重庆高速执法的处罚依据合法性质疑!第二,现在大师兄律师质疑重庆高速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重庆高速执法是中央编委的函而不是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法规!

刘律师表示,因陈发虎故意阻拦变道造成事故,建议起诉陈发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罪,是因为由于重庆高速执法部门人员不理解交通法规才造成恶意拦截暴力执法的事故。

刘律师提出,根据中国立法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有法学专家学者的根据摩托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质疑重庆高速执法根据的地方性法规不合法!

审判长问刘律师:刘轶峰第一次被处罚是怎么上下的高速,领卡了吗?还是收费员开杆让上高速,还是怎么上的?
大师兄律师说刘轶峰因为是长途骑行没有记得地名,时间已到中午被告要求休庭 !居然质疑大师兄签字笔记!

下午庭审中,双方就刘轶峰在重庆高速路上碰撞受伤问题进行了激烈的答辩,法庭向原被告双方就碰撞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要求双方对各自变道行驶的原因给予充分解释。

重庆高速执法律师说依照: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在重庆高速各路口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

刘律师说:
①、重庆高速执法依据39条道交法是临时性的不应该是长期而且各个高速路口都设立禁止摩托车通行高速!
②、重庆高速执法的主体不合法!要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警察才有执法权,
③、在给大师兄的罚单上是依据重庆当地法规而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庭上又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④、缴罚分离,而重庆高速执法罚款执法人收款人是收缴一家,而且是同一个人!
⑤、即便是同一人收缴罚款也只能是50元以下的,不能罚200元!
⑥、67条、78条等道路交通安全是特殊规定,摩托车可以上高速!重庆高速执法不能滥用权力!   



法庭继续审理:1,行政赔偿暂时取消,由于刘轶峰现还未康复,赔偿费用暂无法统计。以待追诉。2,刘律师:重庆高速执法gps和行车记录仪无法提供,陈发虎一人开车执法违规,原来重庆高速执法受采访的大队长视频采访内容矛盾。3,刘律师提供动画及模拟视频法庭演示重庆高速执法暴力执法。

重庆高速执法委托律师:对现场摩友取证的照片视频地点、内容取证合法性不认可,2中央电视台两次报道不能具有法律性,只能作为媒体报道,3摩友对陈发虎及重庆高速执法的四支队吴大队长的视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4,重庆高速执法官方微博发布内容只能是他们自己内部的通报,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5,法律专家学者关于这件事只能算讨论,不能作为证据,并对专家学者的身份质疑6,大师兄律师提供的模拟撞击视频是单方提供制作,不具有法律效力。

重庆高速执法说:网络媒体对“田超”及单位进行了网络攻击,还给“田超”搞网络灵堂,已报网监追究责任。
刘律师:当时大师兄已重伤在医院抢救,网络媒体属于个人观点。

刘律师根据重庆高速执法委托律师提供的复印件资料,上面显示了陈发虎当天上班有两个人的记录,而发生这件事只有陈发虎一人,而且登记写陈发虎领取了摄像机,但重庆高速执法一直未提供gps、执法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而刘轶峰事发当时看见陈发虎佩戴执法纪录仪,陈发虎当时还没收了大师兄手机!
在重庆高速执法委托律师提供的复印件上,有一系列纪录刘轶峰骑行摩托车在那段高速路,通过那个隧道,陈发虎在前段等待并知道大师兄骑行情况,最后导致从最右道变线两道在超车道拦截大师兄发生碰撞。

审批长问重庆高速执法委托律师陈发虎变道的原因是什么?重庆高速执法委托律师说不太清楚,估计是前方有障碍物。
刘律师说因陈发虎故意阻拦变道造成事故.,建议起诉陈发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罪!就是由于重庆高速执法部门人员不理解交通法规才造成恶意拦截,暴力执法的事故!

最后,法庭结束审判,未当庭宣判,择日再审,具体日期等候通知。

北京摩友与刘轶峰的两位律师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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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师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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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师兄,维护摩友应得权力,要求严惩那些心理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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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人,就得开个坦克,撞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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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法律补一个个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开车撞人,很明显是犯罪,这是谋杀。不知要赔钱,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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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责任,真以为这是交通事故了!当全国车友是傻子!避重就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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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坐等结果,看你们怎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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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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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发虎故意阻拦变道造成事故.,建议起诉陈发虎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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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犯法,一穷法盲,如何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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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6: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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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那个大队长阐述碰到摩托车的执法流程时,官话一大堆 ,一直说 参考相应文本  ,草 ,作为一名大队长 ,执法流程怎么样都不知道,参考相应文本,执法时,不会一边开着车,一边翻书吧。。   政府设置这些机构是服务人民的,都是拿纳税人的钱。    连毛主席说的都是为人民服务,他们这帮人天天在人民头上拉屎了。。  国家要法制建设,如果有些人因为利益,肆意扭曲法律,就应该受到惩罚。     即使他们是对的,以人为本,人命关天。  能不顾他人危险,别车,简直就是恐怖分子。  如果这种人在更高的权力部门,很难想象他会给国家 给人们造成什么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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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师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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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2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注,强烈关注,邪不胜正,让不法者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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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师兄挺住,兄弟们支持你!地方狗他妈的乱咬人,以后见到了该出手时候别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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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次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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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可能给对方造成致命后果的,还要去撞,那是谋杀吧,怎么还能算到交通事故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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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司如果输了,全国车友把这败类见一次打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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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1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大师兄   中国法律虽然制定者和执法者都是一人,但是大家要相信真理,相信“党”,有法可依,依法必严。人民的眼睛是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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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大队长应该开除执法队伍,他根本不懂法律法规,怎么能带好队伍,陈发虎故意伤害,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等待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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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1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能查到故意删除隐藏 执法记录仪  ,我觉得应该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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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9 22: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了 这事跟他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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