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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摩违法按摩托车处罚 福州警方: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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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2日,福州市民郑先生骑一辆超标电摩,载人经过六一路与二环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拦查。因存在4项交通违法行为,他被处罚800元、扣26分处罚。警方介绍,依据相关法规,电摩属于轻便摩托车,因此参照摩托车进行处罚。

此事见报后,引起市民热议。有市民表示,处罚是否太重?还有市民咨询,过去电摩违法一般只罚款,参照摩托车处罚较少见,警方此次处罚依据是什么?昨日,海都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

为何参照摩托车进行处罚?

警方:电摩不符合电动车技术要求

在一些市民的观念中,电摩属于非机动车,而摩托车才属于机动车。市民不解:电摩违法为何要参照摩托车标准进行处罚?

对此,警方人士介绍,道交法明确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据介绍,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由于不少电摩(即超标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属于轻便摩托车,具备机动车特征,警方因此按照摩托车标准,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也明确提出,电摩不符合国家针对电动车设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依据该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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