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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淫无耻圆明园,烧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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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问发贴的人是怎么想的,也不问其作者的意图,我,只是我而已,看到此贴第一时间联想到的是南京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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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 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不是开新闻发布会了吗。说是他拍的但是决不会付钱的。只是作为在场的中国人觉得应该这样做!有懂拍卖的给解释下吗这个我不懂了,拍下来可以说不给钱就不给吗?能参加这样的拍卖会得有资质和保证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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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极品咖啡伴茶 于 2009-3-3 01:45 发表
今天不是开新闻发布会了吗。说是他拍的但是决不会付钱的。只是作为在场的中国人觉得应该这样做!有懂拍卖的给解释下吗这个我不懂了,拍下来可以说不给钱就不给吗?能参加这样的拍卖会得有资质和保证金吧?

                                             竞拍者有保证金,如果在一断时间不付款,保证金就没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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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用啊!买回来几个水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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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傻比法国佳士得也发表声明了,说不付款将有可能面临法国的刑事惩罚。太二比了,你来我中国抓人啊,吓死你们高卢鸡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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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反华的只有印度。。。。太高估自己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了。。。ZHONG GUO不是强大了吗?怎么又出现这种事情了呢。。。。不知道活在当下的中国这是不是就可以称之为“国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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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蔡铭超竞买兽首拒绝付款并无违约,拒绝付款才是最具信用的行为。
  1、参与竞买兽首是蔡铭超拥有的权利。
  2、竞买成功后,蔡铭超有权要求拍卖方证明其拍卖品行为的合法性,在拍卖方证明其拍卖品行为的合法性前有权拒绝付款。
  3、竞买成功后,蔡铭超有权要求拍卖方提供拍卖品来源的合法性,在拍卖方证明其拍卖品来源的合法性前有权拒绝付款。
  4、竞买成功后,蔡铭超有权要求拍卖方保障其拥有该拍卖品的合法所有权,并证明和保证所有权的唯一合法性,否则有权拒绝付款。
  5、因拍卖方原因导致蔡铭超竞买成功后无法交易,拍卖方应当赔偿蔡铭超的损失。
   所以蔡铭超竞买兽首拒绝付款并无违约,拒绝付款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蔡铭超更没有失去信用,相反,拍卖方拍卖品来源合法性及拍卖品的所有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前(暂且这么说,其实毫无疑问拍卖品是从中国抢劫来的赃物)拒绝付款是最具有信用的行为。
   中国人对强盗都这么讲信用,而强盗及强盗的奴才们却用强盗的逻辑大谈中国人的信用,这难道不是很讽刺吗!!知道什么叫无耻了吧,这就叫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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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3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神秘买家”的身份已经揭晓,问题的关键在于蔡铭超这个“不会付款”的表态。如果蔡铭超真的不付款,那么,可以预见的结果是,铜兽首依然会留在原持有人的手中,起码不会去向不明。但是,蔡先生作为拍卖、收藏的行家,此举是否符合拍卖场上的规矩,是否会因为不付款产生经济损失等等,则成了一连串的问题。

法国佳士得的拍卖规则,我无从得知,但是,手头上有香港佳士得的相关规则。我想,同为佳士得的子公司,那么,其拍卖规则应该基本相同。因此,援引香港佳士得的相关规则来看这件事,应该还算靠谱儿。蔡铭超先生是买家,所以,我们就来看看与买家有关的条款(引文中“本公司”指佳士得香港有限公司)。

1、成功拍卖后的“结算”条款:
“成功拍卖后,本公司将要求买家全数付款,包括买家应付之酬金。在买家付款后,除非本公司收到通知谓拍卖品为膺品(如本业务规定第1条所界定者),否则,本公司会于成功拍卖日期后35天,将一笔相等于成交价减去卖家应支付之所有费用之款额汇予卖家。如遇买家延迟付款,则本公司将在买家付款后七天内汇款予卖家。如因任何理由而使本公司在买家付款前即己付款予卖家,则本公司即获得拍卖品之完整之拥有权与所有权。但在本公司因拍卖品为膺品而被迫向买家收回拍卖品下,卖家方须将己收取之拍卖收益退还予本公司。”

2、成功拍卖后的“买家不付款”条款:
“如买家在拍卖日期后35天内未有支付应付之全部款项,本公司即有权代卖家就付款、贮存与保险而协定特别条款,并采取本公司认为需要的任何步骤以向买家收取其应付之款项。但本公司并无责任向卖家汇款,亦无责任代卖家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本公司将与卖家讨论采取适当行动以向买家追讨拍卖款额。”

3、拍卖之后的“买家支付之酬金”条款:
“买家除支付成交价外,另须支付酬金予本公司,酬金费率为每件拍卖品之成交价首600,000港元之17.5%,另加超过600,000港元之部份的10%。”

4、拍卖之后的“税项”条款:
“买家应付予佳士得之所有款项均不包括任何货物或服务税或其他增值税(不论由香港或别处所徵收)。如有任可此等税项适用,买家须负责按有关法律所规定之税率及时间缴付此等税款。”

5、拍卖之后的“付款”条款:
“成功拍卖后,买家须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永久地址。如遇要求,亦须提供付款银行之详情。然后于拍卖日期后七天内悉数支付所欠款项(包含成交价、买家支付之酬金,以及任何适用之增值税)。即使买家希望将拍卖品出口并需要(或可能需要)出口许可证,此一付款条件亦适用。买家如未向本公司支付所欠之全部款项,则不能取得拍卖品之所有权,即使本公司己将拍卖品交付予买家亦然。……”

6、拍卖之后的“不付款或未有领取已购拍卖品之补救办法”条款:

“如买家未有在七天内付款,本公司即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多项权利或补救办法:
——在拍卖日期後超过七天仍未付款,则按不超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整笔欠款之利息。
——将买家未付之款项,用以抵销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下买家之款项。
——对任何属于买家所有而因任何目的而由本公司管有之物品行使留置权,并在给予买家有关其未付之欠款之14天通知后,安排将该物品出售并将收益用以清偿该未付之欠款。
——如买家因多项不同之交易而欠下本公司或佳士得国际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数笔款项,将所付之款项用以清偿就任何特定交易而欠下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家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在将来的任何拍卖中,拒绝买家作出或由他人代其作出之竞投,或在接受其任何竞投之前先收取买家一笔保证金。
——如买家未有在三十五天内付款,本公司除上述者外,另有权:代卖家针对买家进行法律程序,以追讨整笔欠款,连同此项以悉数赔偿为基准之法律程序之诉讼费,以及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基本利率加4%之年利率收取之利息。
——取消同一次或任何其他拍卖中买家竞投得之拍卖品或任何其他售予买家之拍卖品之交易。
——安排将拍卖品公开或私下重售,如重售所得价格较低,就差额连同因买家未有付款而引致主任何费用一并向买家索偿。”

7、“可分割性”条款:
“如本业务规定有任何部份遭任何法院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部份可不予理会,而本业务规定之其他部份在法律许可之最大范围内须继续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好了,看过这些相关条款之后,蔡铭超先生如果不付款会面临怎样的状况,也就基本有了个大概。当然,这还要看法国佳士得的相关条款如何规定,不过我觉得与香港佳士得的条款应该差不到哪儿去。

从爱国的角度上看,蔡先生此举可以算作一种“义举”,但是,如果从商业角度上说,蔡先生此举则大有可商榷之处。有人说,蔡先生此举涉嫌炒作,但我不太苟同此说,毕竟蔡先生作为拍卖、收藏的行家,应该是熟悉业内的相关规则条款和明里暗里的行规的,联想此前蔡先生在拍卖场上的实力与成绩,也看不出他有借圆明园铜兽首拍卖炒作的必要。

人常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当然,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竞卖,以及无缘无故的不付款。蔡先生此举,应该会引发引发一场争议,褒贬不一或者毁誉参半。但现在探究蔡先生的真正动机,其实已经不重要了,我们要关注的应该是四点:
一、蔡先生未来究竟会不会不付款?
二、如果蔡先生真的不付款,法国佳士得怎么应对?
三、如果蔡先生真的不付款,法国佳士得或者卖家追究起来,蔡先生可能遭到损失,谁来为他买单?
四、蔡先生此举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还是与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这个组织有关?(查,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于2002年10月在北京成立,是国内第一家以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为宗旨的民间公益组织,隶属于由国家文化部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民间渠道,协助政府,促成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回归中国。而蔡先生恰恰是这个基金的“收藏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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