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风堂

 找回密码
 现在注册
查看: 3499|回复: 3

我对深圳警方很失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19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对深圳警方很失望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姚建国

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之所以倍受社会关注,不仅仅因为林是一个高官,百姓们并不仇视高官,相反地,善良的民众在遭受来自于基层的不公正对待时更愿意把希望寄予高层。现在,随着音频资料的公开,人们在愤怒之余更增加了对林的鄙视。林在事发后以自己是高官相威胁,并叫嚣“整死你们”的气势是何等的目空一切,而在稍微清醒之后,又试图以“破财消灾”的方式来收拢受害人家属的做法又是何等的委琐与不堪。我们实在不知道,这两副嘴脸,哪一个更接近林本人呢?

固然,林已经受到了空前的谴责,可以想象,无论是在官场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林都很难再“抬起头来”。

然而,如果事情到此戛然而止,我们有理由担心,这样一个事件不仅仅是对一个天真烂漫的女孩子的伤害,对那些坚持道德操守的人们来说,这是一个莫大的嘲弄,对于那些遵纪守法的人们来说,这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由此而论,我对深圳警方目前的表现深感失望。

警方表示,由于厕所门口的关键录象“丢失”,警方缺乏证据,目前只能按治安案件处理。

正是这样的表述让我很不安。

搜集调查证据本来就是警方责无旁贷的义务,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案件的证据是自动送上门的。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影视作品中看到,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警方总是信誓旦旦地要“地毯式搜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的”。在本案中,即便那段关键的录象暂时“丢失”,但其证据线索是非常明晰的,前面的录象有,后面的录象也有,独独缺少了这个时段的录象,是谁指使的?又是谁实施的?相信会牵涉到很多人,很多方面,我相信警方按此线索追查下去一定会有重大收获,而且我还相信,这段录象并没有完全彻底的消失,干这个事的人明明知道录象的重要性,为求自保,绝不会贸然就将录象毁掉。但警方目前的表态让我有一种很不好的预感。

另外,警方目前“按治安案件处理”的表态也让人摸不着头脑,什么样的治安案件?违反了哪一条?是扰乱了公共秩序还是侵犯了人身权利?如果说林是因为在大堂和女童父亲吵架扰乱了公共秩序,那么女童父亲是不是也是违法者?而如果说林仍然是涉嫌猥亵女童,那么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警方又是根据什么样的考虑允许林取保呢?同样的一个问题,警方有证据吗?这是一个大事化小的公关策略还是一个消除公众情绪的无奈之举?如果是前者,则是警方在枉法,如果是后者,何苦要让林无辜蒙冤呢?

所以,在本案中,证据当然是关键,但更关键的恐怕还是警方的态度。如果最后真的就成了一个迷案,我们如何能够保证类似案件的不再重演?又如何给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公安局就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案做出不予刑事立案,不予治安处罚的决定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通过认真研究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有关法律规定,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此一决定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依法应予纠正。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谈如下观点:

一、深圳市公安局对本案定性错误,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1、对猥亵儿童罪的认识。按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儿童的行为。主观上讲是一种故意,其动机是出于变态心理的需要,或是为了寻求刺激或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客观上讲,本罪并没有施暴力度的规定,也没有施暴部位的规定,更不区分场所和时间,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不特别强调犯罪人的性指向和性动作。因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林对女童接触部位及接触力度的分析并不能成为林无罪的理由。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林的行为给女童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使女童倍感屈辱。另外,深圳市公安局以事发地点离厕所尚远(八米),两人接触时间较短为由排斥犯罪行为的构成更是于法无据。在我看来,这正是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表现,依法应予严惩。

2、关于本案证据的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共有七项:(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就本案来看,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林嘉祥涉嫌猥亵,一是有被害人的陈述即被害人的当场指认。做为一个年满十岁的公民,被害人的指认在法律上是有证明效力的。二是有嫌疑人的供述。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林嘉祥在事发后对女童父母承认了自己对女童动手的言辞(我干了),有认错道歉的言辞,有试图拿钱赔偿被害人的言辞,这算不算嫌疑人的供述?能否证明林有猥亵的犯意和行为呢?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录象资料和音频资料。应当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上述七项证据齐备的,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录象资料的,何况在猥亵或者强奸案中缺乏直接证据也正是此类犯罪的特点,在我看来,不是本案的证据有问题,而是对证据的认识和判断有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对惩治猥亵儿童犯罪一类案件具有标本意义。如果在这样的时间和环境之下,一个陌生男子以这样的动作随意抚摩女童身体的行为又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都不被认为是犯罪,甚至连治安处罚都不够的话,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将如何保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又从何谈起?家长又如何能够放心地让孩子出现在公共场所?行文至此,我忽然发现经常做为辩护律师出现在法庭上的我与作为打击犯罪的公安机关对调了角色,这真让人感到悲哀!

二、深圳市公安局应将本案侦办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应当说,深圳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案件调查结果和案情分析的做法是好的,也是值得肯定的,但做为一个为广大民众极度关切的案件,深圳市公安局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彻底。早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之前,媒体就公布了部分录象资料和音频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如何?其法律意义又如何?在录象设备工作正常的情况下,录象资料为什么是不完整的?是不是有人动了手脚?警方又做了哪些调查工作?再比如,在事发当晚案件性质未定之时,警方同意林嘉祥的取保申请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其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样做对侦查工作有何影响?所有这些程序问题,关系重大,必须给予说明。

检察机关做为法定的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进行监督。鉴于本案存在的上述疑点,我认为贵院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对深圳市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全部过程进行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做出说明。

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积极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人民群众对本案的关切是件大好事,应该成为公安机关“立警为民,执法为公”的强大动力和支撑,我也相信只要贵院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是能够赢得广大群众的信赖和支持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9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深圳警方失望算什么~~~~~要知道这是中国~~~任何事情都有不能说的潜规则`~~
涉及党的问题更要遵循这个规则~~~政治第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9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LS说的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11-19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LS说的好 :victory: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现在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威风堂机车网-论坛 ( 京ICP备17057880-1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6042 )联系:13701124377

GMT+8, 2026-2-16 15:51 , Processed in 0.086519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