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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道抢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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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汉 于 2011-1-30 11:13 编辑

牛逼,真不是吹的!
你猜猜:
        一、它会服满六年刑期吗?
        二、它出来后会改变“驾驶风格”吗?
        三、它的“口令”还会是“我爸是李刚”这句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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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河北大学车祸案宣判 "我爸是李刚"主角获刑6年
来源:央视发布时间:2011-1-30 10:22:56点击数: 7

        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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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算了.  已经麻木了.  无法思维了.   我朝V5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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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出来就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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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中男孩 发表于 2011-1-30 11:15
出来就好多了

他能进去就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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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是能进去就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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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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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头再想个办法弄个监外执行什么的。。。。。。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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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木了   别提了   反正咱们也不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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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呆一年也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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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舆论压力在那呢,必须进去,赔的太少,命才46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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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sleepy::sleepy::sleepy::sleepy::sleepy::sle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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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法律也不太懂 如果是别人 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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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平民百姓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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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3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白云 的帖子


李兵律师的空间
生活、情感、梦,凡尘、知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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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铭(李刚之子)被判6年合法但不合情理
2011-01-31 04:07


引言:昨日上午,李启铭交通肇事逃逸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1、案件事实
   20101016日晚,犯罪嫌疑人李启铭酒后驾驶朋友的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将两名女生撞倒后被保安和学生扣留。警方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伤者之一陈晓凤因抢救无效死亡。



2、定罪量刑
   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对河北大学校园李启明(李刚之子)车祸案今晨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法庭认定李启铭醉酒驾驶,致1人死亡1人受伤,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鉴于李启铭家属积极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李启铭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3、相关报道

   河大“10·16”校园车祸案异地开审李启铭当庭认罪
   新华网石家庄127日电(记者朱峰)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26日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4、个人对该案的理解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或酒后、吸毒肇事重伤1人,并逃避的,且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按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据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肇事者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或严重残疾的,应按刑法第232条、234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定罪处罚,那就意味着对肇事逃逸者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伤则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未构成此情形)



5
、个人观点:“于法合理,于情不合!”

    李启铭,作为交通肇事逃逸案情中,受害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因未构成逃逸后致人死亡,故应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对其判以6年有期徒刑,比之最高刑期低了1年,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在情理上,显然,是轻了,为何?原因主要有三:

    1)肇事后,若无其事的继续酒驾约会女友,肇事者口中吐出了狂言:“我的父亲是李刚!”言下之意,你们能奈我何?!典型的法盲+蠢货!
    2)20101016日案发后,同月24日才被批捕,中间,居然还能出现在央视的采访中表示“沉痛”忏悔,岂不怪哉?这说明了我们的法治进程还需要时间来完善,也足见其私底下的能量,此风断断不可长!
    3)案件被移送审判管辖到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法院,于法律程序是没问题的,但肇事逃逸嫌疑人李启铭的父亲李刚作为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对望都县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合法,但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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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汉 发表于 2011-1-31 09:20
回复 白云 的帖子

专业 呵呵 再次感叹生活在这个法制的社会里 把老百姓管的真的太蛋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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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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