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威风堂微信公众号推送一篇关于交警入停车棚查扣摩托车是否执法越权的短文,引起广大摩友热烈讨论,到发本稿时,后台留言已达171条,由于微信限制只能选择50条显示,所以现在把部分有争议的留言筛选出来,供大家讨论。
首先威风堂是支持查扣不合法车辆,还摩友一个洁净的骑行环境,但也坚持查扣行为要依法行事。
留言分类: 1、对交警入车棚查摩托的行为进行谴责的留言很多,简单谴责的不再细述;
2、无条件支持查扣非法摩托车的,认为怎么查都可以,讨论这个是矫情; 支持此条的,建议看看下面第4条。 3、支持查扣违法车辆,但要依法办事的,支持探究交警是否越权;
4、担心自己的职业越野车赛道车、收藏车、因故未能年检和未能上保险的车,甚至未售卖的新车;
5、质疑文章里对法规的描述,指出只有“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限制;而其他7条不在此限制内; 这条可以被支持,确实是这个条款编排。即便如此,上面第4条依然无奈。
6、说车是停止的,问车怎么过来,这问的有道理。但不排除车是去年前年骑过来的,所以年检到期了,保险到期了,牌子还可能是被偷了。
下面是部分留言:
只针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一项,就有足够多的争议了,见到没牌子的就拉走,确实有点一刀切,就算是车主可以拿着手续把车领回来,耽误的时间精力,拉车需要的资金,这些损失又从何而来?
还有,比如庞巴迪类的倒三轮,各种四轮、职业越野车,这些车国家允许销售,能开发票,但不可上牌,难道就不能放车棚吗?
再次搬出法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请各位仔细看看“蓝色”字部分!是不是在扣车之前,应该通知车主?!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一个解释!
您是什么态度,表个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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