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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0133|回复: 4

还记得上次的摩托车停车被贴条吗?有相似的被复议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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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前情的朋友请看:

下面是来自郭子焉的消息:
6401.jpg

关于摩托车停放非机动车停车点违法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
静安公安分局法制办同志,您好!
本人曹XX,公民身份证号XXX,持有同证号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1D,工作地点在南京西路699号东方有线大厦。2017年1月20日/2月10日/2月13日,我车牌号为沪AP8175和沪AP2055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工作地点附近的青海路东侧非机动车停放点,收到黏贴在车身上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理由如下:
1, 本人停车行为不符合“违法停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条(对违法泊车的处理/拖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青海路东侧,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地面以白色标记施划了非机动车停车位,并树有指示牌。
后附照片显示:当时沪AP8175和沪AP2055普通两轮摩托车停放在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放白线内,不存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行为。
2, 本市非机动车停放点,并未禁止停放普通两轮摩托车
由于摩托车停车占用面积小,基本等同于非机动车,所以本市法规并未禁止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普通两轮摩托车。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 “燃油、燃气助力车每辆每次1.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含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由此可见,上海市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点并非禁止所有机动车停放,对于普通两轮摩托车这种机动车,是可以停放的。
另外根据本人在上海市收费非机动车点的停放实际经历,对于普通两轮摩托车,在有人看管的收费非机动车停放点可以停放,收费标准为2元/次,并有收费标准和发票。说明我市相关管理部门是允许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普通两轮摩托车的。
后附照片显示:青海路非机动车停放点,并未禁止摩托车停放。
3, 本人工作单位及周围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均无摩托车收费标准、不允许普通两轮摩托车停放
行政复议要求:
请求撤销2017年1月20日/2月10日/2月13日对沪AP8175和沪AP2055普通两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停车点的违法停车处罚。
申请人:曹XX
申请日期: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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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jpg
6405.jpg

结果出来了:

9870987.jpg
被贴违停单子的车主:静安交警支队打电话过来说三张违停已经撤销。

我们要恭喜这位车主,同时也非常感谢他的信任和勇气。

此外,也要称赞静安交警支队,依法执法是一切的核心基础。,从哈雷车主上牌诉讼到车辆违停行政复议,为中国摩托环境开创了整整一个时代!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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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是不是沙发都得回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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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3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个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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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5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说干的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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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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