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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燕子)诉陈娟娟(千年寒妖)侵犯名誉权,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结果(48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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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燕子piupiu 于 2012-2-23 00:53 编辑

陈娟娟,(网名:千年寒妖),因为长期四处给他人公开造谣捏造绯闻并多次传播,情节恶劣,给他人的名誉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现王艳(网名:燕子),在北京西城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证据确凿,符合民法通则101条,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待开庭审理。

陈娟娟 自2011年9月20日,在腾讯微博和新浪微博上多次发布王艳的绯闻,诽谤,谩骂,诋毁,捏造事实,故意且恶意地毁坏王艳的名誉,对她的的工作和生活已造成了影响。王艳曾在2012年1月1日试图打电话问清缘由,被她恶语攻击,之后更加肆无忌惮地联合她的同伙继续在微博上进行谩骂攻击。并且嚣张地公开挑衅,“我骂人点名了吗?我指着你的鼻子骂你了吗?我骂的人多了我想骂谁骂谁!还电话录音啊?是不是想到法院玩玩啊?又看上哪个警察了?”等等…… 嚣张不计后果,污言秽语不堪入耳。 王艳于2012年1月16日在北京国立公证处对陈娟娟在腾讯微博上发布的消息进行网页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将于近期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进入相关法律流程。

以下截图为部分被告人腾讯微博网页截图(已做公证)

2011年9月20日

2011年9月20日


20111118腾讯微博.jpg

QQ截图20120101200018.jpg


陈娟娟(千年寒妖)腾讯微博
http://t.qq.com/mini308

王艳(燕子)腾讯微博
http://t.qq.com/piupiubiub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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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有话好好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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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看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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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占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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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xd 于 2012-1-31 17:54 编辑

不明真相

不过善恶终有报

看结果呗

不过看你受伤后继续比赛的那个帖子 很坚强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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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味地黄丸 发表于 2012-1-31 17:28
什么情况,有话好好说啊

对于网友车友提出的问题,我将一一解答,实事求是,有理有据。


以下是相关法律条款。

关于民法中对侵害其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1、关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只是“民法”,具体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司法解释等。
(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11条。

2、关于名誉侵权的界定:
(1)名誉侵权的概念: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以【名誉】和【尊严】为客体,名誉指:社会对某一公民、法人的思想品德、信誉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尊严指:公民个人依据社会所给予的评价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自我评价。
   损害公民、法人名誉和尊严的违法行为,就属于侵害名誉权。
(2)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四是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侵犯名誉权的常见方式:有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欺负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包括:暴力侮辱。如当众撕破妇女衣服,让其出丑等。二是口头侮辱,即用语言嘲笑、辱骂他人,使他人蒙受耻辱,败坏声名。如,当众辱骂某妇女为“*妇”,使该妇女蒙受耻辱,三是书面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誉。如,以大字报或者漫画丑化他人形象等。
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即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只能以言语的方式进行。言语可以是口头言语,即口头将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誉;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诽谤,即通过书写文字散布捏造的、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另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损害名誉权。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事实,也可能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果行为人有意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或者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动机而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尽管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仍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披露他人的隐私,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同时,也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该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诽谤罪
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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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大姐大级别的人物。。。说开了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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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味地黄丸 发表于 2012-1-31 17:28
什么情况,有话好好说啊

现在已经不是“有话好好说”的阶段了。

我向来提倡直接沟通,得到一手的消息。在一开始通过微博诽谤造谣时,我没理她,几个月后,越来越过分,语言越来越露骨,捏造事实越来越离谱。已经让不明真相的人信以为真了。造成的影响相当恶劣。
我曾试图见面问她原因,2012年1月1日我给她打过电话。然而我得到的反馈是,她先是否定说过这些话,然后一副毫不在乎的样子。“我骂了怎么了,我想骂谁骂谁?我这脏口,你又不是不知道。你问那么多干嘛,我告诉你,没用!我骂人点名了吗?我指着你鼻子骂了吗?”…… 等等如此(以上电话有录音,也将作为呈堂证供)

之后一点没有解释,或者停止诽谤的意思,反而愈加激烈。
没办法,在忍了她一年多以后,终于忍无可忍,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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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骑着28逛京城 发表于 2012-1-31 17:54
都是大姐大级别的人物。。。说开了就好了。。。。。。。

我对于任何人的人格都没有否定、歧视、对立的态度。在摩托这个业余爱好圈子里,非常自尊自爱,尽量躲避是非,没有主动挑起与他人争端的先例,更谈不上伤害别人。就算是极个别的交易争议,最后也只是不再往来,对于个人并没有人身攻击行为。

然而对于陈娟娟,她是建立在完全虚构事实捏造绯闻,以单纯毁坏他人名誉为目的的前提下,这种情况,针对其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讲理,只能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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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问题很严重 关注 希望结果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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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大姐不大姐的也都算是名人了吧!一个在堂里是元老一个是新贵能有多大的仇啊?真得对薄公堂啊??赶紧找个趟事儿的!!以前插架的时候不都是这么解决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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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什么情况   怎么还骂上街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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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僧推月下妞 发表于 2012-1-31 18:30
这什么情况   怎么还骂上街了呢

本人从来不会骂街。
对于本次法律诉讼的原因,由陈娟娟长期谩骂诽谤造谣在在先所致。大致事件经过如下:


-        2010年4月开始,捏造关于“我为了出名利用你”的事实,以言论诋毁我的名誉。
-        2010年5月新蜂车队赴西藏期间以及返程以后,就队员选拔等车队组织策划环节捏造事实散播谣言,再次对我进行诋毁。
-        2010年9月在威风堂论坛上用小号散播我的个人隐私。
-        2010年10月就我摔伤事件你以言论和文字形式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        2011年3月以“新蜂女子车队队长”的名义,以微博形式就新蜂车队事件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诋毁。
-        2011年9~10月以文字及语言形式捏造事实散播谣言,对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坏。
-        2011年11月以微博形式以污言秽语对我进行谩骂诽谤,捏造事实,形成极坏的影响。
-       2012年1月1日与其沟通无果,更加嚣张地在微博上对我进行谩骂造谣。

综上,最终忍无可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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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先占个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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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新手,说多了也不好。只想说威风堂是我们的家,大家都是家里人,有什么事咱们好好说,何必闹这么僵那,以后见面了也不好说话,妖姐你说是不是,消消气消消气,生气就会老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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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你真是新人啊!!,比我还新,人物关系还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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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说好了,下面的人甭管是向着谁,还是捧臭脚。都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不明就里上来就喷可烂嘴。和谐为贵,不管是女骑士的纠纷还是男骑士的纠纷,我不希望给威风堂搅的乱乱哄哄,这种事情还是当事双方法院聊比较好。我提醒了,要是有瞎骂瞎废话的,一律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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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在一起玩车这么长时间了,这是有什么仇啊至于闹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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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啥意思,没听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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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reis Enzo 于 2012-1-31 19:12 编辑

希望双方冷静对待,都是威风堂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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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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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摩托圈子里这点事谁不清楚啊,燕子的事我听的不多,我就知道,恶意诽谤人家真该起诉啊,燕子你做的对,神奇的马甲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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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代言人 发表于 2012-1-31 19:24
摩托圈子里这点事谁不清楚啊,燕子的事我听的不多,我就知道,...


支持燕子!!{: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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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绵羊战士 于 2012-1-31 2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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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冒一泡 关注一下     顺便说下;以和为贵   {:soso__534491326455052024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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