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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陈继军诉刘宇辰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初字第4856号

  原告陈继军,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北京尼酷奥美服饰店业主。
  被告刘宇辰,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陈继军与被告刘宇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蒋怡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生陆、刘亚丽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继军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宇辰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继军诉称:2014年2月6日,被告刘宇辰到原告陈继军的店内购物,购物款总计3700元,当时被告刘宇辰以手机银行汇款的形式付款,之后原告陈继军发现此笔款项一直没有到账,多次联系被告刘宇辰,最后被告刘宇辰承认此笔款项已经退回,在原告陈继军的再三请求下,被告刘宇辰于2014年2月18日第二次汇款,但至今原告陈继军未收到此笔款项,原告陈继军也查询了收款银行,银行称确实有这笔汇款,但是因为被告刘宇辰填写的汇款的相关内容有错误,于2014年2月19日就已经退回被告刘宇辰的汇出银行了,后原告陈继军多次联系被告刘宇辰支付货款,被告刘宇辰均未理会。故原告陈继军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宇辰给付原告陈继军购物款3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刘宇辰承担。
  原告陈继军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短信记录;2、微信记录;3、银行流水网银记录;4、录音;5、被告转帐记录等。
  被告刘宇辰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被告刘宇辰未参加庭审,亦未对上述证据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陈继军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014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向证人李×核实情况,制作电话联系笔录,原告陈继军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刘宇辰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该证据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2月6日,被告刘宇辰到原告陈继军经营的北京尼酷奥美服饰店内购买商品,包括一件上衣、一个高靴、一个皮包,一个名片盒,购物款总计3700元,当时被告刘宇辰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陈继军的银行账户发出汇款3700元,原告陈继军将价值3700元的商品交付给被告刘宇辰。后该汇款并未汇入原告陈继军的账户,故原告陈继军要求被告刘宇辰再次支付货款。被告刘宇辰于2014年2月18日通过网上银行再次向原告陈继军的银行账户发出汇款3700元,但该汇款仍未汇至原告陈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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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钱别买 真行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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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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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剩下的一万用招行手机转账,也有短信通知但是没有显示到账余额,”

  这是啥意思啊?骗走你一万?是不是他手机显示短信通知 你这里没有?钱都到账了咋还被偏了?
回复 支持 28 反对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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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2:49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把,早日追回余款,唉…同是在大兴玩的,这样会丢大兴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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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展翅々翱翔 发表于 2015-5-5 12:46
“剩下的一万用招行手机转账,也有短信通知但是没有显示到账余额,”

  这是啥意思啊?骗走你一万?是不 ...

咱平时收到转账有短信,而且最后有余额,他那一万的短信是没显示余额的,我也没在意,其他跟上面到账的都一样。其实说白了他转账随便打错个字钱就可以退回去,或者他根本没打,只是发了一个短信通知,撤销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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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S68 发表于 2015-5-5 12:49
顶一把,早日追回余款,唉…同是在大兴玩的,这样会丢大兴人的脸……

还丢吉林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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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会儿再发一个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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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荆得忠诉刘宇辰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10月26日16: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荆得忠诉刘宇辰民间借贷纠纷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大民初字第5910号
  原告荆得忠。
  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室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宇辰。
  原告荆得忠与被告刘宇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书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得忠的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宇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得忠诉称:2011年7月1日,被告刘宇辰向原告荆得忠借款人民币90 000元,被告刘宇辰承诺该借款于2011年9月1日还清,到期后,原告荆得忠多次催要,被告刘宇辰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荆得忠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刘宇辰返还借款90 000元;2、被告刘宇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荆得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借条;2、证明。
  被告刘宇辰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本院核实,对原告荆得忠提交的借条、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将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刘宇辰与原告荆得忠之女荆艺娜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被告刘宇辰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荆得忠借款人民币90 000元,原告荆得忠将被告刘宇辰所借款项在北京市通州区经贸国际公寓A座1101室,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刘宇辰,被告刘宇辰收到后,为原告荆得忠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日本人刘宇辰向荆得忠借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 000元)特此证明,本人承诺于2011年9月1日前,将该欠款全部清还,如届时未能清还欠款,出借人可将奔驰C200车牌号冀FR6067出售来补偿所有损失”。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宇辰未返还原告荆得忠借款9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质证权利,被告刘宇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荆得忠与被告刘宇辰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事实。原告荆得忠将现金90 000元交付给被告刘宇辰后,被告刘宇辰并未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原告荆得忠要求被告刘宇辰返还借款90 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宇辰返还原告荆得忠借款人民币九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二十五元,由被告刘宇辰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书利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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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故事啊 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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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丢人显眼的玩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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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跟孤独患者那逼孩子有一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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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操,怎么什么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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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83年的还在干这些事,可真够没出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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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兔九哥 发表于 2015-5-5 14:14
跟孤独患者那逼孩子有一拼阿。

这俩儿崽子一个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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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滑翔 发表于 2015-5-5 16:24
这俩儿崽子一个妈生的!

有机会调出他妈相片晒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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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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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找到更多受害者,金额累计到可以入刑法的金额,他就等着坐牢吧,这个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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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8:16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事儿去年底特别多,我们市场也有好几起,他刷的卡和他的账户都不是他本人的,报警也没用,好多大额付款都可以电话取消,转账提示有两种,有的短信是转账平台发来的,不是到账依据,只有自己账户的短信提示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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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唐山有个朋友的车也是同样手法被骗走R1,也是大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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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艹他马的,真傻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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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他妈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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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5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特么**,玩不起就别玩,闹心,给骑摩托的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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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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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让更多车友能看到 {: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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